一、刑事拘留几天在里面干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依法对特定人员实施拘留时,务必严格履行拘留证的出示手续,同时,亦须在接到受控者后立刻将其移交至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若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因素而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展开,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通常会在看守所中等待后续的侦查、审查或者执行其他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几个小时判刑了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暂时性地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工自由的强制手段,具体的拘役期限需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予以决定。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限为37天,期满之前,涉案案件将接受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决。倘若案件错综复杂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取证,那么拘留期便有可能延长。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严明规定,任何公安部门在拘留嫌疑人之时都必需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在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时间内将其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关押。然而,唯有在涉案案件与国家安全或是恐怖活动存在关联,以及若提前告知可能会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拘留之后的同一时间段内向其亲属发出通知。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将会在看守所中等待后续的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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