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的详实规定,取保候审并非必然要求具备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及的罪行事实。
在这项条款中,并未严格地设定为必需拥有确凿证据,反而以列举之形式提出了四种适用情况。
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同时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起社会安全危害,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有权决定对他们实行取保候审。
因此,即便缺乏直接证据,但只要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依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没有证据能办取保候审吗
在案件事实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若遇有需要,可向相关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能否得到批准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下所述的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首先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附加刑独立实施的罪犯;
其次便是最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则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也需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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