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三十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在某些特定案件下是可以归类为单位犯罪的。
例如,若某机构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是团体等,涉及实施隐藏或掩盖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并有具体表现的话,那么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针对洗钱罪,倘若某个单位及其下属部门或参与其中的个人采用开设资金账户、将财物转化为现金形式、利用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转移资金、实现跨境资产转移,或者以其他手法来掩饰或伪装上述犯罪所获收益的来源及其性质等做法,目的在于掩盖、逃避上述犯罪所获收益的来源及性质,则整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涉嫌构成洗钱罪的单位犯罪。
若此类情节较为严重,遵照我国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将面临罚金的刑罚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依此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洗钱罪什么时候被放
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提交审查批复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交审查批复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洗钱行为被高度重视并被明确地规定为是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位”)的犯罪行为。倘若这些机构,如公司、企业等,有意识地掩藏或隐瞒那些源于各类特定犯罪活动的收入以及这些收入所衍生出的收益的来源与真实性质,那么无论是这类单位本身还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必须要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负起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这些单位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手法来掩饰犯罪收益,从而构成了洗钱罪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这些单位将会面临着严厉的罚金处罚,而与此同时,相关的个人也会依据法定程序被判定有罪并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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