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警方刑事拘留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若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且有必要将其逮捕,必须在拘留期限内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
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还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30日。
因此,在法律框架内,警方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但具体拘留期限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嫌疑人的作案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要求警方刑事拘留的条件是怎样的
公安部门在面临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时,有权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该项措施实施的关键前提是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极有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处罚。
此外,若嫌疑人具备逃避调查或者阻碍司法公正的潜在可能性,则亦可考虑实施刑事拘留。
然而,刑事拘留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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