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拘留时,若其认定需以逮捕措施来继续进行侦查,那么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批准。
而在特定情形下,审批时间可做相应延长,即从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
对于那些跨地区作案、屡次作案或是团伙作案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实际拘留时间将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经济犯刑事拘留算服刑期吗
经济罪犯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并不计入其刑期。刑事拘留乃是在侦查阶段针对嫌疑人员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正式的刑罚执行过程。仅有在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后,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监狱、看守所等特定场所进行刑罚的实际执行,方能称之为服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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