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按日计算吗怎么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文规定,期间计量以时分、日或月进行,期间起点那天及那几时刻并不计入期限之内。
按照法定规定,途中所耗费的时间皆不在其列。
若在上诉状或是其他相关文书未到期之前已寄出的,则不视为逾期。
若期间最后一天恰逢公众假日,则应自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限截止日,然而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服刑人员被拘禁在押期间内,应当严格遵守直至期限届满之日,不可因为假日而扩充期限。
关于刑事拘留的每日计算问题,根据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实际拘留之日起计,且拘留当日并不包含其中。
若拘留期间最后一天正好处于某个公众假期,那么这一天的拘留期限便需相应地延伸至公众假期正式来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然而,若涉及到羁押期间,也就是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服刑人员已经被拘留的情况下,那么拘留期限应该严格至期限届满之日为止,即使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正好处于某个公众假期,拘留期限同样也不能因为公众假期而有所延长。
总结而言,刑事拘留的每日计算方式为,期间开始于实际拘留之日,且不包括实际拘留之日在内。
若拘留期间最后一天恰逢公众假期,那么拘留期限就需要顺延至公众假期正式来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除非该期间涉及到羁押期间,这种情况下拘留期限仍然要精确执行至期限届满之日,无须因为公众假期而有所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按照哪天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捕之日翌日起算,期间内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计入期间之内。若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因素而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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