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按日计算吗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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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计算以时分、日、月为单位,起始日不计入期限。上诉状或其他文书在到期前寄出不视为逾期。若期间最后一天遇公众假日,期限顺延至假日后首个工作日。但在押人员的期限不得因假日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从实际拘留日起算,不包括拘留日,若最后一天遇假日,拘留期顺延至假日后首个工作日,除非涉及羁押期间,此时期限仍按原定日期执行,不受假日影响。
刑事拘留按日计算吗怎么算

一、刑事拘留按日计算吗怎么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文规定,期间计量以时分、日或月进行,期间起点那天及那几时刻并不计入期限之内。

按照法定规定,途中所耗费的时间皆不在其列。

若在上诉状或是其他相关文书未到期之前已寄出的,则不视为逾期

若期间最后一天恰逢公众假日,则应自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限截止日,然而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服刑人员被拘禁在押期间内,应当严格遵守直至期限届满之日,不可因为假日而扩充期限。

关于刑事拘留的每日计算问题,根据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实际拘留之日起计,且拘留当日并不包含其中。

若拘留期间最后一天正好处于某个公众假期,那么这一天的拘留期限便需相应地延伸至公众假期正式来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然而,若涉及到羁押期间,也就是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服刑人员已经被拘留的情况下,那么拘留期限应该严格至期限届满之日为止,即使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正好处于某个公众假期,拘留期限同样也不能因为公众假期而有所延长。

总结而言,刑事拘留的每日计算方式为,期间开始于实际拘留之日,且不包括实际拘留之日在内。

若拘留期间最后一天恰逢公众假期,那么拘留期限就需要顺延至公众假期正式来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除非该期间涉及到羁押期间,这种情况下拘留期限仍然要精确执行至期限届满之日,无须因为公众假期而有所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按照哪天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捕之日翌日起算,期间内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计入期间之内。若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因素而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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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所以刑事拘留第一日计算在内吗,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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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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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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