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绑架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具体行为未满足该条款中所确定的绑架罪成立条件时,便不视为绑架罪。
具体表现形式可概括如下:首先,若犯罪嫌疑人为获取钱财而对他人进行绑架,且并无将人质作为交换的意图,则此类作案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对某人进行了绑架,但并未借此谋求财物获得,亦或是此人并非作为赎金的筹码,而是因其他目的如报复,泄愤等因素,此时,也不能将此种情况视为绑架罪;
再者,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已经实现了绑架行为以后,并无故意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同时未导致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乃至致命的后果,这种情形下,也不会被认定为是加重量刑的情节;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力图通过绑架他人来达到非金钱利益,比如只是想加以收养等用途时,这样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义为构成了绑架罪。
总的来说,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所偏差,就不必负有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视为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关于绑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动时必须同时满足特定的条件才会被视为涉嫌犯下此项罪行。举例来说,如果嫌犯进行绑架行为并不是为了勒索巨额财富,或者他们没有期望通过扣押人质来获取任何交换的条件——比如因为仇恨、愤怒而采取行动,或者只是出于非金钱的理由例如想要建立家庭等——那么这些情况都不会被判定为构成绑架罪。即使嫌疑人确实存在绑架人质的行为,但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杀害对方的意愿,并且也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们也不会被认为是犯有绑架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构成绑架罪的全部法律要素要求,他们就无需对此类行为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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