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为符合相关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此条文并未对取保候审的次数设定明确限制,所以,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具备取得保释的资格并且每一次取保候审都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进行两次取保候审便不被视为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两次取保候审是否违法
我国司法体系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并无明确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反复申请。取保候审,即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那些已经面临刑事控告但尚未被正式逮捕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从而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境中拥有权力,对符合具体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保护措施。然而,该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频度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获得保释的资格,且每次取保候审均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那么进行两次甚至更多次的取保候审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