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之附加刑可能性的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适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倘若此举并无造成太大社会风险,则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另外,若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告人;
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
为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
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若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人,亦未缴纳保证金,则可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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