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作为保证人,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不得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事项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再者,须确保享有完整且独立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因此,若某人已完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并且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后获得批准成为保证人,便可为他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其中也包括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担保服务。
然而,如若某位人士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则无法担任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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