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病什么时候通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阐述,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应于拘留行动结束后24小时内通知相关被拘留人员的家属知晓。
然而,若遇有不可抗力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可能阻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上述情况下则无需进行通知。
待阻碍侦查因素消除之后,务必及时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因此,若被拘留者身患疾病,此种情况并不会妨碍通知家属的法定程序,除非该状况构成可能阻碍侦查的因素。
若被拘留者因患病而导致其状况可能阻碍侦查,那么在阻碍因素消除后,必须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名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此之外,如果是由于无法避免的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或者是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调查过程中遇到了严重的阻碍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然而,如果被拘留者因为患有某种疾病而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需要等到相关的障碍得以排除之后,才能够立刻向其家属发出通知。通常来说,只要被拘留者所患疾病并不足以直接干扰到案件的侦查,就不能作为阻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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