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车辆怎么办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件中,如若有车辆被认为是涉嫌犯罪活动的财物,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处理工作。
而假如车辆并未直接涉及到案件调查事项,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查封或者扣押行为。
此外,根据该法律法规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查封和扣押的车辆,我们必须要协同现场见证人以及车辆的实际持有者共同清点确认,并且在现场开具详细的清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一份交还给车辆的持有人,另外一份则应当附入案卷以供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