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具体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士实施拘留行动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确定被拘留者并不符合继续实施拘留的条件,则必须马上将其释放并且出具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因此,倘若您在拘禁期间遭受到了刑事拘留,请务必敦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对您进行审讯,并在审讯过程中确认实际情况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拘留。
如若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讯或者释放您,您有权依据此项法律条款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以促使他们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在嫌疑人遭受刑拘之初,首要任务即保障其各项法定权利与利益。作为涉及刑罚处罚的当事人,嫌疑人拥有拒绝对犯罪事实予以陈述权,且有受聘律师代为申诉及维护合法权益的资格,同样应享有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须在对当事人采取刑拘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其亲属发出正式通知。刑拘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七天,若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则刑拘期限最高可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负责侦办案件的司法机构将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施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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