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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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某人后24小时内应审查其拘留条件。若不符合继续拘留条件,应立即释放并提供释放证明。被拘留者有权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审讯,并在审讯中确认是否需继续拘留。如公安机关未遵守规定,可依法提出申诉,促使其依法履职。
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一、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具体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士实施拘留行动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确定被拘留者并不符合继续实施拘留的条件,则必须马上将其释放并且出具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因此,倘若您在拘禁期间遭受到了刑事拘留,请务必敦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对您进行审讯,并在审讯过程中确认实际情况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拘留。

如若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讯或者释放您,您有权依据此项法律条款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以促使他们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在嫌疑人遭受刑拘之初,首要任务即保障其各项法定权利与利益。作为涉及刑罚处罚当事人,嫌疑人拥有拒绝对犯罪事实予以陈述权,且有受聘律师代为申诉及维护合法权益的资格,同样应享有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须在对当事人采取刑拘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其亲属发出正式通知。刑拘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七天,若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则刑拘期限最高可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负责侦办案件的司法机构将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施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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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前述规定,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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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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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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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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