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拘留还能换地方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对特定人员实施拘留之时,务必开具拘留证以示合法性,同时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
换句话说,一旦特定人员被关进了当地看守所,那么其监禁地点通常就会维持在此处,除非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才有可能变更。
虽然此项法规对刑事拘留过程中能否更换羁押地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从实践角度来分析,若非出现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被拘留者作为普通人不太可能因其他因素而变更监禁地点。
据此可见,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在刑事拘留之后,被拘留者一般是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改变羁押地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还可以调解吗
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羁押之人有权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和解谈判,以期获得对方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环节,这是依据相关法规仅能针对民事权益部分进行协商调解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则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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