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没说多少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被执行拘留措施的人员提供拘留期限为三日内的申请,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请求。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期限可延长至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日再加上七日的审查批准期,总计为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采取最高为三天的拘留措施,并且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拘留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最多四天。针对那些被视为重大嫌疑对象,例如逃亡犯人、惯犯或者成群结队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拘留期限则有可能扩大到30天。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检察机关接到相关的逮捕请求,应当在收到请求之后的七日内给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最终决定。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总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即30天的拘留期限加上7天的额外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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