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明察秋毫地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恶性行径得以查证清楚,且各项证据充足得足以证明其应受法律制裁时,便有义务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这就意味着,对于强奸罪这样的严重刑事案件,理应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发起公诉,而非由受害者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受害者期望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刑事惩罚,则应首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待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调查后,再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倘若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发起公诉,受害者可作为被害人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中,但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强奸罪不能由受害者自行提起诉讼,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发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强奸罪能不能申请取保
在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前的任意时刻内,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是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处罚措施中;
其次是他们可能面临着被流放至长期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且通过给与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如果他们身患重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法承受或者继续在监禁状态下生活;
最后,当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六条定制,检察院有责任确保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和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依职权对其提出起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对于诸如强奸罪等严重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起诉权属于检察院,而非受害人可以自行直接诉讼。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害人应当首先选择报警,待警方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后,再由检察院进行详细审查与起诉工作。在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人虽然可以作为诉讼方参与其中,但是却无法直接发起诉讼。因此,强奸罪必须由检察院依法进行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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