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责任组织召开公诉人、被告方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代表的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选定、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程序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并倾听各方的观点和建议。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还是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包括出庭作证、提交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因此,若被害人的监护人是被害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他们理应参与庭审全过程,包括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而如果被害人的监护人是其他诉讼参与者,例如证人或者鉴定人,他们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庭审活动。
总而言之,被害人监护人是否需要亲自出席庭审,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律对此类角色的具体规定。
如果他们以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案件,那么他们必须亲自到庭;
反之,如果他们并非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者,而是作为证人或者鉴定人,他们仍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强奸罪被害人谅解可以判缓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已经构成强奸罪且达到既遂状态的罪犯,即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通常情况下也无法适用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既遂的罪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强奸罪既遂且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罪犯,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