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拘押行为。
它被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满足特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处理方式,旨在确保其不再逃避法律责任,静待公正的审判结果。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往往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拘留或逮捕之后,因存在一些特殊或者普遍性的理由(比如上文提及的四种状况),法院、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认为继续拘押已无必要,或者拘押可能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准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暂时脱离拘押状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处理手段,而非拘押行为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算一审吗
实际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仍然存在着被拘留乃至逮捕的可能性。
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被收监,这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且实际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将会被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确界定,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的环境中等待审判过程的进行,防止他们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项措施通常会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拘留或逮捕之后,由于存在特殊或普遍性的原因,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继续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内已无必要,或者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之时被采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并非拘禁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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