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若认为有逮捕必要,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可申请延长批捕期限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员,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批捕申请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同时,司法机关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定。
若未获批捕,公安机应接到通告后立刻释放被拘禁者,并及时将其释放的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进行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则依法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因此,在刑事拘留七日后,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所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
如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将严格执行逮捕程序;
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则依法释放被拘留之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为案件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动之后,需于限期之日起的三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司法请求。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缴交,则可酌情再将期限予以延长一到四天。而针对某些重大疑难的涉嫌犯罪人员,其拘留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天之久。然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此类情形下,于收到请求后七日内给出逮捕与否的明确答复。反之,若未获得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向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在此基础上,若有可能实现,检察机关还可采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羁押措施,以期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及公正公平原则。最后,所有此类决策均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与充分证据来进行裁量,批准逮捕后即刻实施;若未获批准,则释放被关押人员,同时考量能否应用上述两种方式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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