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理论,危险驾驶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危险犯,而仅仅属于行为犯范畴。
所谓危险犯,其基本概念是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单独构成犯罪之要件;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行为人唯有实施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追逐竞技、极度酗酒后驾车、超载或者超速驾驶以及不合规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此类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然而,唯有在这些行为落实到一定的风险程度,并开始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之时,方可正式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必须同时符合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其所带来的相应危害结果,而非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潜在危险性进行单一判断与裁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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