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法律制度层面属于公安部门的强力执法措施之一,该阶段内,并未涉及到法院签发传票的相关事宜。
法院的传票主要服务于审判环节,用以通过书面方式正式邀请那些涉案人士在特定的日期及时间,前往指定的场所参与诉讼程序或者执行其他相关的司法行为。
然而,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责任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并且必须在24小时之内(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以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向其亲属传达这一信息。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在刑事拘留的整个流程中,法院并不会发放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刑事拘留法院多久开庭
在刑事案件中,从决定对嫌疑人行拘役至法院正式开设庭审为止,拘留期不得超出三十七日之限,而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越两个月期限,但若遇案情极为复杂之情况则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其次,检方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同样,若面临复杂状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长期限。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起诉意见书,将相关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为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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