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被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人士,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阐述的特定要求中的某一项或多项内容。
这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为了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医疗证明、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案件进展情况证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境内,授与取保候审的资格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其关键之处则在于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具体标准:预计将被判处较轻刑罚(例如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并不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如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而不宜进行羁押,同时也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已经被羁押,但由于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审理。为了满足上述要求,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社会危害性评估报告以及案件进展情况证明等多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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