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老家执行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管取保候审通常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乡实施,但是它并非唯一的执行方式。
此条款明确指出,若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无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取保候审阶段宣告终止之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以及保证金的领取地点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常住地,也可以是非家乡所在地,而非强制性要求必须在其家乡进行。
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场所和保证金的领取地点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策来灵活选择,无论是在家乡还是在他处都有可能成为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场所以及保证金的收取之处并不局限于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身处的故乡,而是视具体案情及司法部门的决策而进行多元化、灵活性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既可在家乡亦或是非家乡地区进行,但前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期限届满之后便可凭借相关法律文书领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