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刑事拘留最少几天开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若对已被拘留人员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时,应当在拘留期间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申请,且建议在三日内完成。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效期限可相应地延长至一日至四日不等。
由此可见,当刑事拘留超过最少三日后,方能开始启动对拟进行逮捕的人员的审查批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现在刑事拘留最多几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然而针对那些经常四处流窜、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或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
其次,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结束后的第三天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最长可达七天。
此外,申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最终决定,总计14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不应超过14天。但对于那些经常四处流窜或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对于处于拘留状态下的被羁押者,确有必要采取逮捕行径,则应在拘留期的有效时间范畴内,迅速地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的请求,同时建议在三个自然日内务必予以完成。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交审查与批准请求的时效期限可能会相应地被延长至一天到四天之多。因此,在刑事拘留时间超过最短三天之后,才能正式开始审批对计划进行逮捕之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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