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羁押的法律限制期一俟期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即应予以释放、解除逮捕措施、变更监视居住或者依法撤销相关强制措施。
因此,如若有人因为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而遭到逮捕或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一旦所规定的期限一到,且没有其他通行法律规章具有继续维持强制措施合理性的依据,则应当立即将其释放。
同时,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怀疑自身遭受的强制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到期,那么,他们有权申请解除这些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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