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应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如其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有资格单独适用附加刑者;
或可能被判定需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惩罚,同时若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后果者;
或者是存在患有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怀有身孕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等情况,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者;
又或者是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临时性人身自由限制。
在逮捕之后,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决定。
因此,在逮捕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其中包括可能面临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健康状况等等因素。
若符合相关条件,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之后能否取保候审
在被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者、近亲或辩护律师皆可依据相应法律程序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样一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满足特定取保候审标准的情况之下,上述各权利主体便能请求将逮捕状态转为取保候审。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接到此类请求时,务必在短短的三日内给出明确的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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