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委托费用哪方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受害者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推动者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日期起,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相关资料后的三天内,有义务通知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推动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来说,他们是有资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而委托费用则应该由受害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敲诈勒索罪损失怎么赔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当个体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时候,有权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并请求加害人作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被害者被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是完全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公诉案件中,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均有权利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述人员发出通知。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而言,他们也同样享有这一权利,然而,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则需要由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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