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等候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暂时免受拘役,但依然需要承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监管及控制。
未获批准逮捕,通常是由于检察院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案件事实尚不明朗、证据匮乏或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故而决定不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这种情况可能源于案件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或者存在其他不宜进行逮捕的特殊情形。
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必定能获得保释等候审判,是否给予保释等候审判还需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案件满足保释等候审判的条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获得保释等候审判。
反之,若不符合保释等候审判的条件,则可能会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监视居住等。
因此,未获批准逮捕是否会导致保释等候审判,必须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不予批捕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遇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的第一时间,立即解除对相关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并就释放过程及结果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汇报与阐明。同时,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法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赋予相关当事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总的来说,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享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权力;
(2)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3)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目前正承担着孕期或者育儿责任的女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4)在羁押周期届满后,案件仍未获得实质性解决,此时也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缓解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倘若未被批准进行逮捕,那么可以理解为检察院对该案件的证据搜集工作尚未达到充分程度或者其情节较为轻微,无法满足逮捕的特定标准。然而,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被保释候审的结果,因为后者需要依据实际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只有在案件符合保释条件的前提下,涉案人员才有可能获得保释的机会。反之,则有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监视居住等。因此,能否获得保释,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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