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送检现在
在取保候审期间,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再次送交司法检验部门接受检查,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基于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进展情况做出的,那么在该阶段结束之前,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可能的送验工作。另外,当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选择对涉案案件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工作,其中也可能包含对相关人员的重新送检手续,从而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都得以清晰揭示,各种证据也被证实确凿可靠。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二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决定;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则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日。此外,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管辖权变更的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取保候审期间是否需要送检,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流程来综合判断。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因案件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侦查工作,其中便可能涉及到再次送检的申请。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话,那么取保候审期间的送检工作极有可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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