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仅适用于初犯者。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具备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力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这些所谓的特定条件,则主要包括其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微的刑罚、自身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为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间,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等。因此,无论是初犯还是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只是暂时释放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释放,实质上就是罪犯自关押之地被释放,并重获自由,然而在这之前,他必然因为某种原因而身陷囹圄。而就其实际情况来看,释放只不过是罪犯获得自由前必须要经过的阶段而已。
其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多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若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不再需要继续被关押,但仍需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释放之后,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释放之时,须签署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接收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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