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若在此期间内,相关案件仍未能得以妥善处理,且未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则取保候审将于十二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
届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后审查对象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身犯数罪或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其作为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则可提出申请;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引发社会危害之虞,亦可提出申请;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确保不致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提出申请;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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