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被判决处以无期徒刑之犯罪人,于其执行期间若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教化改造且确实展现悔过改正之良好状况;
抑或是有立功业绩可供考量,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操作,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十三年。
在此前提之下,如若受贿罪行的被告满足减刑条件,诸如具备较强的悔过改正意愿或拥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即有权提出减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罪无期徒刑判定标准包括什么
在实践中,受贿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金额通常为三百万元或以上。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受贿款项高于三百万元即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此类情况,可依法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对于多次实施受贿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应按照其累计受贿的总金额进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之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且展现出确实的悔过自新之良好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事迹可以考虑,即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终身监禁罪犯的减刑程序而言,其实施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十三年。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如果贪污贿赂罪行的被告人符合减刑条件,例如自身具备强烈的悔过改正之意愿或者呈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便享有提交减刑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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