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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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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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其委托的律师。此项规定表明刑事拘留的期限自出具拘留证明书之日起算,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宣布拘留证之时起计算拘留期限,这与该法条的精神相吻合。然而,对于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可能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

一、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其委托的律师

此项规定表明刑事拘留的期限自出具拘留证明书之日起算,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宣布拘留证之时起计算拘留期限,这与该法条的精神相吻合。

然而,对于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可能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格规定,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入境后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委派辩护律师发出通知。此项严苛的要求显示出,从出具拘留证明书之日开始,刑事拘留的期限便已开始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刻。为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该是从宣布拘留证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这无疑与该法律条款所传达的精神理念相符合。然而,对于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刻的问题,或许还需要结合到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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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宣布拘留时间开始计算吗?
不是以宣布时间起算。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两天,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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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外甥在外面和那些小混混混在一起,昨天那个带头的带着我外甥去打人,结果打死了人,带头的却跑了,其他的人包括我外甥现在都被拘留了,请问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进拘留所算?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进拘留所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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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后拘留宣布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在十二小时之内,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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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刑事拘留自宣布为准还是到看守所时间为标准呢,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样的事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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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宣布后多长时间送看守所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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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前两天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家里人着急,让帮忙问问有关于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的相关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以上就是有关于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
律师,您好!哥哥在某个地方摆地摊,违反规定,劝解不听,被抓入狱。请问治安拘留宣布时间大概要好久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拘留决定机关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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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拘笔录开始时间与宣布拘留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宣拘笔录开始时间和宣布拘留时间的计算都是以时、日、月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并且,宣拘笔录开始时间并不一定和宣布拘留的时间就是一致的,一般是先制作宣拘笔录,宣拘笔录制作完成以后再宣布拘留时间,然后按照宣布的拘留时间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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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的途中逃脱的,是否为脱逃罪。
[律师回复]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能够构成脱逃罪的人包括三种: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并被关押的人;2.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3.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构成脱逃罪的人必须是被依法关押的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持械劫夺,社会影响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执行时间是从宣告拘留证开始算还是从进入看守所开始算?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以送押执行拘留时间算起。
一、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二、刑事拘留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这个日期是判决计算折抵刑期的根据。实践中有个别的签发拘留证后未于当日送羁押的情况,但这不影响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扩展资料: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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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宣布拘留送看守所是否可以?
外地宣布拘留送看守所是可以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拘留他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关押,必须要将其送往看守所来进行羁押,而且这个时间的话是最迟也不能够超过24个小时,主要还是因为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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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表弟在一起冲突之中,失手打伤了别人了,现在遭到了警方的拘留,所以询问下刑事拘留宣布时间与入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公司宣布宣布破产后的诉讼主体是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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