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其委托的律师。
此项规定表明刑事拘留的期限自出具拘留证明书之日起算,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宣布拘留证之时起计算拘留期限,这与该法条的精神相吻合。
然而,对于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间,可能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格规定,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入境后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委派的辩护律师发出通知。此项严苛的要求显示出,从出具拘留证明书之日开始,刑事拘留的期限便已开始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刻。为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该是从宣布拘留证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这无疑与该法律条款所传达的精神理念相符合。然而,对于刑事拘留的确切起始时刻的问题,或许还需要结合到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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