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了但被告不执行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如若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民事争议事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已合法生效,且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时,作为申请人的原告诉讼人便享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判了但没执行到怎么办
若法院所作之判决无法得以及时履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行使权利,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换言之,一旦裁判文书生效,败诉方负有依照其条款全面履行义务之责任。若败诉方公然拒不履约,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手段,以便保证判决得以切实落实。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申请人需递交执行申请书,同时附上相关证据及文件,例如裁判文书副本等。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若符合相关要求,则将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可能涉及财产调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多种方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的暂缓或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亦可能暂时停止或彻底终止。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变动,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便可重新提出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施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涉及其性质为民事争议的判决、裁定或者是调解书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已经依法生效,并且被申请方拒绝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时,作为原告的申请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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