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关于欠款纠纷的案件之中,若欠债方通过将自身财产以显然不公允的低廉价格进行转让、或以显然过高的价钱从他人手中接受财产,甚至为了他人的负债向第三者提供担保而明显地损害了债权人对其财产权益的追溯和实现。
同时也考虑到债务方的关联当事人(即与之有经济往来的其他主体)可能知悉或者应该具备知道此类情况的认知能力,此时,债权人可以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撤销债务方的上述举动。
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它解释为一种形式上的财产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欠债纠纷怎么收费
律师处理债务纠纷的收费,通常是依照国家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实施。收费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金额的收费标准;另一种则是按照争议标的额的比例来计算。具体的收费方案,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后共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并不包含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费用。在接受案件委托之时,律师将会向客户提供详尽的收费说明,以便于客户对收费情况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在涉及到借款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倘若债务人实施了以不公正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或者接受过高价值财产的行为,亦或是为其他债务提供了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这类行为可以被称为形式上的财产转移,而作为债务人关联方的相关人士可能会对此行为有所预见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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