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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其实质是属于借款合同所导致的争议。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即第六百六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六十八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请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而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若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毫无疑问,这便是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
然而,如果该纠纷涉及到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便可能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而应被认定为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民间借贷纠纷几年失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设定为三年,从权利人实质上了解到自身权益受损及明确责任方的日期开始算起。若在此期间内未能采取诉讼、调解或其他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则有可能导致胜诉权的丧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若责任方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仍然享有接受还款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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