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人无法联系或行踪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自然人成为失踪人。
一经宣告为失踪人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将会指派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从其财产中支付其所拖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应负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总的来说,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宣告欠款人失踪,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务。
若财产代管人未能出庭,法院亦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倘若借款人失踪不明,致使借款凭据逾越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借款人失踪一事属实,进而对诉讼时效予以相应中止。若失踪情形延续至六个月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另外,若债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已采取合法手段搜寻借款人下落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主张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真实存在,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同时请求司法机关裁决借款人偿还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之时,债权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宣告其为失踪者的请求。被宣告为失踪者之后,该法院应立即指派财产代理人对于失踪者的财产进行管理,并负责处理其所负有的债务等事宜。在这种情形之下,债权方便有资格以失踪者为被告发起诉讼。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代理人未能出席庭审,该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对案件做出缺席审判,从而确保了债权方在债务人失踪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