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范,夫妻若一方具备离婚诉求,可径直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提出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处理上述离婚案件之际,应秉持调解精神展开工作;
如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且夫妻间的感情已然破裂至不可调和的地步,即可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亦规定了行为不端者,比如沉溺于赌博活动或者毒品吸入等现象复犯不止,抑或是长期受到感情方面的困扰和折磨,导致两人持续分居达满二年以上的情况,同样视为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应当准予离婚。
尽管您所描述的情况为结婚仅一年半便开始分居,尚不足以满足“分居满二年”的标准,然而,该条款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其它能够使配偶关系彻底破裂的情形”应当被视为准予离婚的一种特定条件。
故而,倘若人民法院经过严谨审查及评估后,确定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到难以挽回的境地,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即便分居时间尚未达到两年的期限,也有可能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结婚一年半女方提出离婚要退彩礼吗
在婚姻维持一年半之后,若面临离婚抉择,则涉及到退还彩礼的问题。这取决于各项实际情况的判断和考量。在正式结为夫妇并度过一年后的这段时间内,女方有权提出要求男方退还彩礼,如果发生了下列情况:
1.尽管双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完成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建立起真实共同生活的状态。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已经被赋予了夫妻资格,然而在此阶段并无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经历,因此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彩礼应予以退还。
2.若在婚姻缔结之前男方即已向女方支付彩礼,且这此款项的支出使得男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司法实践之中,男方有权利申诉女方偿还该部分彩礼。
至于是否达到“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标准,这种程度到底如何为之,都需要由具有裁决权的司法人员依据事实情况进行自行衡量与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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