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多久放弃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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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继承人宣告死亡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若有继承人欲选择放弃其应得之继承权,则该继承人需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其放弃继承之意愿。换言之,一旦债务人离世,若是有任何继承人计划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必须于处置遗产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明确表达此意向。若未曾表达此种意愿,则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债务人死亡后多久放弃继承

一、债务人死亡后多久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宣告死亡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若有继承人欲选择放弃其应得之继承权,则该继承人需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其放弃继承之意愿。

换言之,一旦债务人离世,若是有任何继承人计划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必须于处置遗产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明确表达此意向。

若未曾表达此种意愿,则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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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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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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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意见分歧】【疑点分析】一、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此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即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为遗产处分.尤其是放弃继承后仅有死亡赔偿金可以期待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从死亡赔偿金的来源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而非基于身份身份关系或人格权的行为.债务人对继承的财产转为受益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虽不为遗产,我国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确应同于遗产进行处理.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可以说与遗产的产生原因基本类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包括消极的妨害其财产增加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本身是对法律拟制已继承的财产权利的放弃,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综上所述,法律立于公平,明显有失公允.基于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很明显,而且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通常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从立法先例上来看。在立法上,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不仅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的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身份关系仅仅是背后的影子,而非行为本身的指向.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是基于其身份,因此体现为一种身份权利,但随着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时,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的行为.﹝1﹞既然如此。否则,张某遭受的损失将可能诉求无门,如《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应该是积极地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法国民法典亦采此观点.严格说来,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既然此种做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理应将该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法定的条件下,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若为无偿放弃遗产,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若为有偿行为.所以本案中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直接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特定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放弃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而非继承人的身份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谴责恶意逃债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法条上对于放弃继承的效力表述为溯及于继承开始时,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死亡赔偿金也明显具有遗产属性、变更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实为行为人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引起双方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身份属性已经淡化.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非常相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又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亲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保险金作为遗产,而非自始未得.故继承开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笔者认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相当于遗产,继承开始,在继承的事实上,只有财产关系.当今各国和地区的当然继承主义原则(即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质上确认了放弃继承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权利的行为,放弃继承仅是一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实际上是无偿放弃遗产,恶意逃避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依法向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而继承人在选择上并不具备个人的特性,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撤销权.可见其是积极减少继承人财产的行为,是得而后抛弃,亦即其身份与其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无关,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注释]﹝1﹞参见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系财产关系,遭受于某生前侵权的张某完全可以对具有遗产属性的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身份行为通常认为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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