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担保责任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相关阐述是指,如若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则有权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追偿请求,并要求其在所保证的义务范围之内承担起债务偿还的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必须共同分担债务,因此,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自然有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践行自己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履行到期债务能否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采取继续履行、修补缺失或赔偿损失等措施。若当事人明确表达出或通过行为表现出将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即将届满之际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某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债务人拒绝履行或通过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或是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法院作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债务人便须依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其义务。若债务人未能遵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完全有权利申请执行。债权人应优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履行问题,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连带担保责任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法律规制,其具体含义为,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享有法定权益,可径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追偿恳求,并要求责任保证人在所承诺承担的义务范畴内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严格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作为债务人的相对方须要齐心协力共同分担相应的债务义务;为此,当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理所当然地拥有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切实履行自身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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