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官司在哪方起诉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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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您有权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应人民法院启动。若借款案件牵涉到数位被告方,且各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平时长久定居之处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域管辖范围内,此时恭喜您,现时全国任何具有管辖权限的各级人民法院均拥有审判权。因此,尊敬的原告,建议您优先考虑自身实情与办理诉讼所需便利性等因素,谨慎选择最符合您需求的那一家具有裁决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请。
借贷官司在哪方起诉有效

一、借贷官司在哪方起诉有效

针对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程序,您有权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应人民法院启动。

若借款案件牵涉到数位被告方,且各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平时长久定居之处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域管辖范围内,此时恭喜您,现时全国任何具有管辖权限的各级人民法院均拥有审判权。

因此,尊敬的原告,建议您优先考虑自身实情与办理诉讼所需便利性等因素,谨慎选择最符合您需求的那一家具有裁决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贷官司在哪个辖区起诉

关于借贷案件的诉讼管辖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倘若以上两处地点存在差异,则应依据被告长期实际生活、工作的所在地为基础,选择对应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被告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则应当以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若涉案被告人数众多且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那么所有这些法院均享有审理此案的权限。因此,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长期生活、工作所在的任何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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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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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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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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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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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
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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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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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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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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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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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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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这一点前面已阐述;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如发律师催款函、直接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协商还款等;
3、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4、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甲,8月15日判决生效,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以下区别:
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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