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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不慎遗失了原始欠条证物,律师仍有权利提供欠条的复制件、图片影像资料、副本或者经过修改后的节录版作为呈堂证供。
然而,倘若欠条以非母语文字书写,则必须同时附带中文译文来辅助理解。
此时,律师需要向法庭详细陈述原始文件丢失的情形以及复制件、图像、副本或节录版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以此来证明这些替代品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证据的可采纳性及证明力度进行评估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律师把欠条弄丢了不承认怎么办
在诉讼过程中,倘若律师遗失了原本由当事人保管的欠条,并声称对此事一无所知,作为当事人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所诉求的主张。
然而,律师自身也身处当事人的角色之中,他同样肩负着及时提供证据来填充主张所需内容的重任。若由于某些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导致律师无法亲自搜集欠条等关键性证据,他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以便准确无误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若律师拒绝提供证据或者否认遗失证据的事实,那么法院便可根据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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