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三条的相关规范条例,寻衅滋事罪系指以某类特殊行为为出发点,旨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
若在该犯罪过程中所涉到使用器具的情节,则此举有可能被视为犯罪加重的情况,因为器材的使用通常会相应加大对受害者或是公众生命安全的潜在威胁性。
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与判决程序,需要综合考量诸多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使用器具的实际状况(例如器具的种类、其实施方法)、犯罪实施者的原始意图、犯罪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从重判定的事实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持凶器的解释
“寻衅滋事持有凶器”指的是违法者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利用枪支、爆炸物及管制刀具这些被国家严格限制个人使用的器具予以暴力掠夺,或带着其他危害性道具进行犯罪活动。
其中,所述之管制器具,即为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个人持有之工具种类,例如:枪支、爆炸物以及管制刀具等。此类国家规定管制之器具,既因其本质属性而必须归为凶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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