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者达到二级伤残程度,则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人有义务承担并支持下列各项赔偿责任:首先,为其提供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障;
其次,对于可能需要长期护理的受害者,需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再次,考虑到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也应予以赔偿;
此外,还需对受害者因康复所需的额外营养需求进行补偿,即支付营养费用;
最后,对于受害者在住院期间的实际伙食费用,也应给予合理的补贴,即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除此之外,还包括购买必要辅助器具(例如轮椅、拐杖等)的费用以及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相关标准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通常需要进行详尽的证据收集及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二次手术是只赔偿手术费吗
在当前的司法操作实践中,法院通常的态度是要求当事人在该医疗费用实际产生之后才另行提出索赔请求。由于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的身体机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他们可能还需要接受二次手术甚至是长期的康复治疗。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对这些未来治疗费用的赔付应该如何确定?答案是,我们必须基于治疗所必需的实际费用来给出相应的赔付款项,以确保没有任何方面得到过多或者过少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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