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的借据相关事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如此情况下义务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拒绝对债务进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抗辩。
简言之,若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对争议进行任何形式的起诉或仲裁,负有清偿责任的债务方有权主张拒绝履行其相应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列举的情况并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其请求权时,则应赋予诉讼时效暂停适用的权利。
譬如说,如债权人因为突发的不可抗力事故或是受到债务方的限制以至于无法提起诉讼,便可适用诉讼时效暂停的规定。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百九十五条亦规定了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例如,如果债权人在此阶段内向债务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后者亦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进行了起诉或仲裁等行为,抑或出现了与此类行动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的其他可能情形,均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进一步来说,自由此类中断事件发生或涉及的相关程序结束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限将会在新的基础之上再次开始计算。
因此,综合以上论述,若借据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想要强行迫使负有还款义务的对方无条件履行债务,仅能借助于在时效期间内发生类似暂停或中断时效这类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借条超诉讼时效还能立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期间,不得自行启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判断。这就意味着,即便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仍有权利向受案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债务纠纷的诉讼。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并不会依职权主动审查此种诉讼时效问题,除非作为被告的一方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若在被告答辩状中确实存在此类诉讼时效抗辩观点,法院将会针对其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展开深入调查研究。假如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告所提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那么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即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反地,如法院认为被告所提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则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即便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债务纠纷的诉讼,然而最终能否获得立案受理,则需视乎法院对于被告所提诉讼时效抗辩主张的审查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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