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法院起诉离婚结婚证丢了的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的效力等同于结婚证。
办理完相关手续便可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法院起诉离婚要什么材料
在向当地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之际,申请人务必预备如下所需资料:其一,请求与被告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正式民事诉状;其二,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以及各三份复印件;其三,原、被告当事人各自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同样复制件;其四,提供足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出现破裂的有力证据,例如,若其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嗜赌成瘾或吸食毒品等不良恶习的实证或是双方因感情矛盾长期分居超过两年以上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请求,都可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调解处理,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讼申请。而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需要先进行调解工作;若夫妻感情已经真正破裂且调解无果者,应当依法认定为离婚生效。
同时,也有下列情况可被视为调解失效并准许离婚,包括(1)严重通奸或与他/她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及其家属;
(3)频繁参与赌博活动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
(4)因为情感不合长期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痕的特殊情况。
另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涉及诉讼程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应当准予其离婚。在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为不准离婚之后,若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当一方再次提请离婚诉讼时,应当给予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在面对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发现结婚证已遗失的情况,当事人可自行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此份证明的法律效力与原结婚证相当。完成相关手续后即可依法进行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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