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醉驾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怎样的
在驾驶员因酒精中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会对第三方人员人身伤亡产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具体而言,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以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醉酒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交强险理当给予相应赔偿。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最终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则当事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且此种申请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在醉酒状态下,或在食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物或麻醉剂之后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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