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求具体如下:
1、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
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2、发起人任务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3、发起人人数的特别规定,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人数上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4、发起人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5、发起人资格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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