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
租赁合同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租赁合同期内租入方转租给他人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若仅仅因原有合同时期较长导致其内容稍显滞后,而缔结了新的合同时,若其全篇内容与约定事项与原来并无实质性改变,那么便可认定原有的合约已不再具有效力。倘若新的协议是在对原有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者修订之后完成的,那么这个新的协议就应理解为一份补充协议书。在此情况下,只要原先的合同之中规定的有效期尚未经过,或者当涉及到双方均同意认定原有合同仍然具有效力时,那么原有的合同依然会被视为有效。综上所述,以上观点提供了对于类似问题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租赁协议期限的规定如下:首先,租赁期上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若超越该时限,则多余部分将被判定为失效。此外,在租约到期后,各方有权选择续订租赁协议,但是重新签订之时的约定租赁截止日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其次,对于租赁期限长达至少六个月的情况,应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签署。如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则视为无固定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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