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险
人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应对人生风险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其中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为人寿保险。人的生命有生存或死亡两种状态,因此人寿保险就有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之险别。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为健康保险。人的身体有健康和疾病、生理机能正常与不正常、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存在与丧失等状态存在,便有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之各种险种,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支出增加或收入损失进行赔偿(给付)。综上所述,按保险责任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在涉及到自然人生命、健康或身体权益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如导致伤害乃至残疾、死亡的情形,及精神损害严重状况,受害方有权依法向责任人提出以财产形式进行赔偿的请求,此种法律维权机制即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广泛,涵盖了诸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诸多具体赔偿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承受的物质损失,同时也可能包含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以及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保险,简称人身险,顾名思义,便是以人类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投保对象与承保范围的保险产品。这一类保险被广泛视为应对各种人生风险的有效方式与可靠途径。在诸多人身保险中,那些将人类的寿命充当保险标的,同时又规定只有被保险人生存或离世时才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誉为人寿保险。由于人们的生命面临着生存和死亡这两种可能的境地,因此人寿保险便根据此种特点衍生出了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等多种细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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